4.1.1 试棒的型式、尺寸、试验方法按 GB/T228 的规定。
4.1.2 任一试棒若发现机械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,应取备用试棒重做试验。
4.1.3 试块应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。
4.1.4 钢的每一熔炼炉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,任何炉次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表 2 的规定,其铸件及试棒可重新热处理,重复试验,但固溶处理不得超过两次。
4.2 壳体试验4.2.1 每个承压铸件都应加工后按 GB/T13927 的规定进行壳体试验。
4.2.2 铸件壳体试验可以在交货前或需方机械加工后进行,但铸件生产者应对壳体试验铸件的质量负责。
4.3 晶间腐蚀试验: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晶间腐蚀试验,应按 GB/T4334 规定进行试验。
4.4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探伤应分别按 GB/T5677 和 GB/T7233 规定检验。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渗透探伤检验应按 GB/T9443 规定检验。
4.5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酸洗钝化处理应按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。
4.6 铸件生产者应向需方同时提供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铸件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证。
4.7 铸件生产者应为需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,使其确信铸件符合本标准和合同规定,并提供相应的报告和资料,但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铸件生产者正常生产。
4.8 需方验收铸件后,若发现有害缺陷的铸件需要退货时,应及时通知铸件生产者。
4.9 需方对铸件材质提出异议时,从寄出试验报告之日起,将该样品保存 30 日,铸件生产者可在此期间内提出复查要求。
4.10 需方根据试验报告作出拒收决定时,应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通知铸件生产者。
承压铸件上应有钢的牌号或代号、炉号标志,对于质量小于 20kg 的承压铸件铸字有困难时,经需方同意允许打钢印。